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

时间:2026 03 10 14:16:00 作者:老王 字数:4546字

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

  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
  
  拆迁单位:**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   (以下简称甲方)
  
  被拆迁人:               (以下简称乙方)
  
  因G319线桃花源景区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,根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同意,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
  
  一、基本情况。乙方在    镇(办事处)    村      组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    平方米,房屋及其他实物情况详见《房屋调查原始调查表》、《补偿清交单》。实物量严格按照甲、乙双方共同核准的调查数值为准,不得变更;在拟征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抢建、抢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,不予补偿。
  
  二、补偿金额。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,具体补偿金额为:1.房屋补偿费为     元;2.住宅房屋装饰装修、设施为     元;3、室外设施为     元;4、其他(搬家费、过度费、重建误工费)为    元;5、超面积安补费为   元。以上补偿费共计     元。
  
  三、付款方式。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。
  
  四、安置措施。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  项安置办法进行安置:
  
  (一)重建安置。由当地村、组协助乙方做好异地重建宅基地选址,用地手续报批,重建宅基地通电、通路、场地平整等工作,使其具备基本的重建条件(重建安置费用乙方均不承担)。
  
  (二)货币安置。乙方自愿放弃重建安置,今后不再重建房屋,而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,给予      元节约用地奖和    元
  
  住房安置补助费。选择货币安置后再申请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。
  
  五、奖励办法。为鼓励提前搬家,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内交出房屋、腾出土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。奖励标准为:2013年7月5日至7月   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          元;2013年7月     日至7月   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          元;2013年7月     日至7月25日内搬家腾地的'给予奖励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元。2013年7月25日24:00后搬家腾地的,不予奖励。
  
  六、协议签订后,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。乙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,甲方有权进行处置,乙方如需利用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材料的,甲方可赠予乙方。乙方拒不领取补偿费用、拒不搬迁腾地的,依法责令限期腾地;逾期不腾地的,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  
  七、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、财产安全,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。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,概由乙方自行负责。
  
  八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;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  
  甲方:        乙方:       鉴证方:
  
  (签章)       (签章)       (签章)
  
  年  月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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